2012年10月,戴某与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感情发展顺利,并于当年12月在农村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戴某将订婚彩礼6万元交给梁某父亲,并为梁某购置了金首饰。依据农村习俗,梁某父亲退回戴某聘礼2.2万元,并给戴某5000元见面礼。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戴某和梁某双方因性格不合,戴某提出分手,梁某表示同意。戴某要求梁某返还订婚彩礼及订婚礼物,但梁某拒绝。多次索要未果,戴某最后将梁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
于是,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庭,面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劝导下,梁某以及父亲最后同意返还戴某万元彩礼,戴某放弃其他权利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需要明确的是,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和一般赠与有明显的区别。彩礼的给付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以结婚为目的,一般赠与无此目的性。
初审:刘茜
复审:马林虹
终审:罗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