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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咬破燃气管致一死一伤,各方如何担责?

2024-03-08 03:46 作者: 李钰婷 周寒依 来源: 46369 次阅读

被告罗某系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民宅三楼房屋房主,其女儿小涂亦共同在此居住。死者涂某住该栋一楼,系小涂的姑妈。某燃气公司系事故房屋的燃气经营公司,委托某劳务公司对事故房屋的燃气管道进行维护。

2020年6月29日,某劳务公司依约对被告罗某家的燃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后,向罗某下发《客户安全检查记录表及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劳务公司提供录音显示:安检人员现场口头告知罗某胶管存在老化问题,须更换波纹管。但罗某未对家中穿墙的燃气软管进行更换,此后,燃气公司未督促整改,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亦未对其采取停气或限量供气等措施。

2021年6月20日,小涂喊一楼的涂某到三楼帮忙赶老鼠,在涂某进入事故房屋厨房时突发燃气爆炸,导致涂某全身多处被烧伤、房屋不同程度毁损。事故发生后,涂某被送往岳阳市中心医院救治,于2021年8月19日因感染性休克救治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故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四被告(罗某、小涂、某燃气公司、某劳务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事故的原因及各方过错与责任大小如何认定?原告损失范围及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受害人涂某系小涂于事发当日早晨喊其到与被告罗某共同居住的三楼帮赶老鼠,被告小涂、罗某应为共同请涂某进行义务帮工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又结合《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告罗某、小涂是房屋和燃气的实际使用人,对燃气计量表出口后设置的案涉被老鼠咬坏的橡胶管负有维护、更新义务,其在已经被燃气安全检查机构告知其天然气线路使用的橡胶管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更换,导致隐患一直未得到消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燃气均经过加臭处理,二人在老鼠咬坏橡胶管导致燃气泄漏后,对泄漏的高浓度燃气未及时发现,也存在一定疏忽;在闻到气味后,三人未第一时间选择开窗、撤离到安全区域,对事故处理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预判能力不足,亦存在一定过错。

关于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涂某所穿衣物材质容易引发静电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因该知识普及程度并不广泛,且事发突然,不可强求原告对该专业程度较高的事项负有注意义务。因此,涂某对自身着装问题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因此加重其责任。故认定被告罗某、小涂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死者涂某自身具有轻微过错。

被告某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单位和安全检查维护单位,对入户安检时发现的安全隐患未依照整改通知书上载明的条款及时督促整改,未及时复查,也未采取限气、停气措施,未将严重隐患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使得隐患长时间存在,无任何单位跟进处理,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某劳务公司依照其与燃气公司签订《居民用户安检业务委托协议》对案涉天然气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仅对受托事项向委托方燃气公司负责,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故依法酌情认定由被告罗某、小涂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死者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罗某、小涂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1213.77元;被告某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5067.36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燃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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