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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奔驰车 车主请求赔偿为何被驳回?

2024-03-08 03:46 作者: 朱锋云 李晨希 来源: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47903 次阅读

奔驰车停楼下被砸坏,车主诉请物业及业主赔偿车损2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8月27日晚8时36分,陈某将爱车临时停放在小区楼下花坛绿化带旁。该位置上印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黄色字样并画有白色人行通道横线。晚9时30分左右,陈某驾驶爱车驶出该小区,停放在小区对面马路旁。

次日,陈某开车前发现爱车有被砸痕迹,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当天晚上9点14分,陈某爱车旁的楼栋掉落不明物砸中花坛中的树枝后,掉落在花坛里。物业公司值班保安听到响动后到陈某停放车辆的位置进行查看,未发现异常遂离开。

从监控录像中,无法确认掉落的不明物体砸中了陈某爱车。民警制作《报警案件登记表》,最终意见为不予处理。

2021年8月30日,陈某在花坛处找到水泥块,通过比对,认为其爱车被砸是由该栋3楼被告朱某房屋外窗挡板处的水泥块掉落所致,遂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与朱某共同赔偿。9月4日,陈某到4S店进行定损报价,报价费用为228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陈某应当就其所有的车辆损坏与被告朱某居住房屋外窗挡板砌的水泥块掉落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关的证据。

原告陈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对陈某的报警处理意见为不予处理。陈某的单方行为不能作为确定侵权人的依据。

从陈某提供的监控录像来看,无法直接认定车辆是被上方掉落的不明物体所损坏,亦没有显示不明物体系被告朱某3楼外窗挡板处的水泥块。且陈某当天晚上驾驶涉案车辆驶出小区,停放在对面马路旁。涉案车辆停放在马路旁时,是否有损坏之可能,无法知晓。

诉讼中,陈某陈述在楼下花坛处找到水泥块,经对比新旧程度,认为其车辆被砸是由该栋3层被告朱某居住的房屋外窗挡板处的水泥块掉落导致,该陈述仅为陈某的个人主观臆断,无证据予以证实。

且陈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系小区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陈某明知该位置禁止停车,却依然将车辆停在此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的规定,亦给业主进出带来不便。陈某要求物业公司、被告朱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车损费22825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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