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方便了市民出行,然而有些人却对它动起了歪脑筋。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共享单车电池案,被告人李某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某龙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所盗窃的电池价值10379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2日至2023年5月4日,李某林和李某龙在宁远县单独或结伴作案5起,共盗窃15辆共享单车的电池。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告人李某林盗窃的电池价值10379元,李某龙参与盗窃的电池价值3525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林已赔偿被害人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379元(其中李某龙参与一起,涉案金额35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林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李某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产物,弱化了所有权,更加强调使用权,但共享单车并非无主物。随意侵占、窃取、私藏、毁坏共享单车侵犯了运营公司的财产权,个人不当使用共享单车亦存在法律风险。盗窃共享单车电池,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情节较重,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