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放养在自家牛场附近,不小心踩踏并吃了邻居种植的红薯藤,于是邻居将牛拴在树上,不料牛被绳索捆绑致死,那么双方责任如何划分?又该如何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7日上午8时,杨某将自己的一头牛放养在自家牛场附近,因牛场与蒋某种植红薯的田地距离较近,该头牛跑到蒋某的田地上吃红薯藤。此时,蒋某正在田地里打药杀虫。为避免牛吃了打过农药的红薯藤后中毒,蒋某欲将杨某的牛赶走。驱赶未果后,蒋某便用一根3~4米长的绳子将牛拴在树林中后离开。之后,蒋某未去看护、未将此事告诉他人、未向村委会或公安机关报告。当日下午5时,杨某出来找牛,与蒋某到达拴牛的地点后发现,牛被绳子绞死在树林中。后因赔偿协商未果,杨某诉至蓝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蒋某按照牛犊市场价赔偿损失共计137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不知涉案牛犊是杨某所有,在该牛多次来毁损自家田地上的农作物的情况下,明知其施放的杀虫剂具有毒性,蒋某预见杀虫剂对牲畜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为了避免该牛毁损农作物以及吃了打过农药的红薯藤后中毒,便把该牛拴至树林中,蒋某的该行为并无过错,是对杨某放养的牛的无因管理。但蒋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在对涉案牛犊进行无因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导致该牛死亡的原因之一,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涉案牛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在放养该牛犊的过程中,长时间疏于管理,未尽到合理看管义务,也是导致该牛致死的原因之一,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对该牛犊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酌定蒋某与杨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关于涉案牛犊的价值和重量的认定,因牛犊死亡后杨某未申请对涉案牛犊做价值鉴定,所以法院按照庭审中双方认可的市场价和重量予以确定为9375元。综上,法院判决蒋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4687.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行为。通俗理解就是,没有管理义务而帮助别人管理的行为。该案中蒋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受益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受益人利益的,必须向受益人进行赔偿。但其在涉案牛犊无因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导致该牛死亡的原因之一,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