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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抱娃乘私家车遇车祸,自身也须担责

2024-03-14 01:14 作者: 杨茜雯 来源: 澧县人民法院 46304 次阅读

许多家长在携带儿童乘坐私家车时,往往会选择将其抱在怀里,或是让其单独乘坐,却忽略了这样乘车对孩子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2022年9月8日,被告汤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李某(原告之父)驾驶的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汽车刹车导致汽车车内后座的周某(原告之母)因惯性往前冲,导致怀中所抱幼儿小明(原告,化名)受伤。小明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骨折,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

2022年9月10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负全部责任;李某、周某、小明无责任。经司法部门鉴定,小明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64244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明的父母将汤某诉至澧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且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小明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和同车人员,在行车过程中,对婴幼儿乘车人员未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等合理的注意和保护措施,对小明的损伤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汤某承担80%、原告小明的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因汤某驾驶车辆系机动车,依法首先由汤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小明赔偿伤残类损失、医疗费用类损失合计54440元;剩余损失9804元,由汤某按照80%的责任予以赔偿7843元。以上合计62283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有婴幼儿同乘时,绝大多数父母或同乘人员会像该案中的父母一样,抱着孩子坐在后排,或者让孩子独自坐后排直接使用成人安全带等乘车方式。当危险发生时,因紧急刹车造成的惯性等原因,儿童特别是婴幼儿往往比成年人所受损害更严重。

调查显示,道路交通伤害是我国儿童伤害的第二大死亡原因,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装置是目前公认的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法律。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刘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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