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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打闹撞伤他人 监护人及学校均须担责

2024-03-14 01:14 作者: 吴通力 李灿 来源: 韶山市人民法院 46997 次阅读

两个男生课间追逐打闹,不小心撞倒蹲在走廊的女生,造成女生两颗门牙被撞断,后续治疗费高达3万多元。间接造成伤害的男生家长质疑,不应该谁撞谁负责吗?

三年级学生瑶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10岁)与六年级学生辰辰(12岁)、小磊(13岁)均系韶山某小学学生。2021年10月8日,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辰辰、小磊在教室内玩闹后跑出教室。辰辰从教室前门跑出,小磊从教室后门跑出,辰辰因小磊追赶,边跑边回头看向小磊,在跑出教室门口至走廊上时,因回头看小磊,未能发现正蹲在走廊人群中地面上低头玩游戏的瑶瑶。辰辰将瑶瑶撞倒在走廊地面上,造成瑶瑶两颗上门牙断裂。

瑶瑶的班主任老师立马给所涉各方家长打电话,瑶瑶随后被带到医院检查。经治疗和鉴定,瑶瑶因此次事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为38008.37元。瑶瑶将辰辰、小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

小磊监护人辩称,在追逐的过程中,辰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小磊在瑶瑶受伤过程中不发生原因力作用,不存在任何过错,应由辰辰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辰辰系瑶瑶所受损伤的直接实施者,对事故发生有主要过错。小磊虽未直接撞击原告,但其与辰辰追逐打闹,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因辰辰和小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监护人分别承担40%和25%的责任。

韶山某小学未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较大的过错,因此承担30%的责任。因原告自身对事故的发生过错较小,其自行承担5%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由辰辰监护人赔偿原告瑶瑶各项经济损失15203.35元,由被告小磊监护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502.09元,由被告韶山某小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402.51元。法院判决后,被告辰辰及监护人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典型的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安全规章制度,课间活动强度要适当。家长有义务教育孩子,预防发生安全事件。如果孩子因为打闹行为造成了他人伤害,家长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不仅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还应当加强对学生行为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确保校园的安全和谐。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刘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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