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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务工被挖掘机压伤 工程违法转包找谁赔偿

2024-06-16 18:52 作者: 周劲阳 龚倩 来源: 安化县人民法院 45234 次阅读

老人来到工地做工补贴家用,作业时被挖掘机压伤而工程系违法转包,受伤的老人该找谁赔偿?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被告某建设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某建设项目后,于2020年11月15日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吴某,并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某建设公司仅向被告吴某提供了图纸,未派人员对涉案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工程款由被告某建设公司进行结算并领取,再支付给被告吴某。

被告吴某雇请被告张某2对涉案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原告张某1等人进场做工,以80元/立方米的标准包工,工资在被告张某2(受被告吴某委托)处结算,平均分配。被告张某2雇请被告张某3的挖掘机到现场施工,被告张某3聘请被告夏某驾驶挖掘机。

案发当日,原告张某1被安排在岩堤上作业,其身后停有一辆挖掘机。被告张某2指挥被告夏某发动挖掘机作业,被告夏某没有注意到正在作业的原告张某1,驾驶挖掘机转动机身挤压致其受伤。受伤后,原告张某1被送往医院救治。

原告张某1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2、吴某、某建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某1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审理期间,被告某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吴某、张某3、夏某为该案的共同被告,法院依法准许并追加。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1的合理损失如何认定和赔偿,各被告如何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张某1的合理损失为1226792.59元。经法院释明后,原告张某1坚持选择要求被告吴某、被告张某2、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因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3、夏某之间属另外的法律关系,故被告张某3、夏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法院不作处理。

原告张某1系提供劳务一方,被告吴某系接受劳务一方,故原告张某1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吴某给予补偿。被告张某2系被告吴某的雇佣人员,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吴某承担。原告张某1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明知挖掘机启动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某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吴某,双方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被告某建设公司存在过错,应与被告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吴某连带赔偿原告张某1损失的90%,即1104113.33元,扣除被告某建设公司已支付给原告张某1的180000元后,尚须赔偿924113.33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1、某建设公司与吴某均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已达退休年龄的老人继续进行社会生产与劳动非常普遍。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他们作为弱势一方,也遇到诸多维权阻力与障碍。结合实际情况,从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及保障方面考量,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选择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因为将某建设公司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主体,明显要优于请求作为个体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某建设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彰显了《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及相关领域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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