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虽是传统习俗中象征着喜庆吉祥的物品,但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好比一颗“定时炸弹”。
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帮助唐某(未到案)从事烟花棒(狗尾草)的加工生产工作,并从中获利400余元。同时,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张某从唐某处获得烟花棒的半成品后,欲将其放置在家中侧厅内加工成品。后担心安全问题,张某又将该半成品烟花棒堆放在其家附近的菜地旁。
2023年8月17日,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在上述位置查获张某堆放的“小烟花狗尾草”半成品119饼,每饼680支,共计80920支。经检验,该样品为烟火药制品。现场勘验认定,被告人张某在家中加工烟花棒具有现实危险性。2023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花鞭炮生产,属于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张某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对扣押在案的80920支烟花半成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该案中,张某从事过烟花爆竹生产,明知烟花爆竹是危险品,却仍在家中从事烟花棒加工,对存在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在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