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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司光缆线掉落致人绊倒受伤责任谁担?

2024-06-16 18:52 作者: 李亮 来源: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43023 次阅读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了一起掉落光缆线绊倒人致其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3月13日,原告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益阳市某路段时,绊到掉落此处的由被告某通信公司安装的光缆线,致使原告叶某摔倒受伤。后原告叶某在益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40天。经原告叶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构成伤残。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叶某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通信公司、某保险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通信分公司为案涉光缆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光缆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案涉光缆线脱落导致原告损害,被告某通信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清晨天未亮驾驶摩托车时,应当保持警惕,应对自身安全保持注意而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定被告某通信公司赔偿原告叶某各项损失合计58342.02元,剩余损失由原告叶某自行承担。被告某通信分公司为案涉公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情形,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被告某通信公司应赔偿的58342.02元,故该58342.02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叶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只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这样可以督促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强履责,强化日常维修、维护,有效减少、避免出现脱落、坠落现象,防止造成他人损害。也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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