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私家车作为顺风车带客,降低出行成本,乘客也能享受舒服便捷的体验。但这种模式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保险公司以车主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不满足赔偿条件而拒绝理赔,此时该如何处理?另外,由于私家车的保险赔偿范围通常比运营车小,若出现车主的赔偿责任超过投保的赔偿范围,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22年2月,朱某外出务工,搭乘冯某的车前往福建省,并向其支付了400元油费。同月16日19时左右,冯某开车行驶至江西省泉南高速某处时,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经交警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此次事故造成朱某右侧3-7肋肋骨骨折,伤情经鉴定未构成伤残,导致朱某损失35000余元。双方就朱某的损失协商未果,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其损失。
另查明,冯某驾驶的私家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险金额为每座20000元。
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焦点为责任划分及原告朱某的损失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因朱某搭乘冯某的车辆支付了车费,该车辆已变更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冯某驾驶私家车外出务工,顺便搭乘同乡及同事,即使按照“惯例”,乘车人有承担油费或请客吃饭的行为也是出于常理人情,不宜认定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对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仍须在2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由于原告朱某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未系安全带,车辆撞向道路右侧护栏后造成其右侧多根肋骨骨折,朱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冯某的侵权责任。对于剩余损失15000余元,根据朱某及冯某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冯某承担9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20000元,冯某赔偿13500元。
律师释法
顺风车作为一种非营利性出行方式,与网约车经营性客运服务有很大区别。顺风车不需要办理网约车相关许可,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应以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二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车辆;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四是每车每日合乘次数应有一定限制。
从保险性质上看,通常私家车是以“家庭自用”的性质投保,若车主频繁、持续地以营利目的从事接客、送客服务,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对于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于私家车接客送客行为,如果仅是偶尔发生且不为营利目的,属于顺风车的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仍须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行为经常性地发生且以营利为目的,就属于网约车的范畴,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车主私自将车辆用途更改为运营,使得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免除保险责任。若保险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按比例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对于从事顺风车搭客的车主须注意:一是确保自己行为符合顺风车定义,避免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不予理赔;二是在交强险之外,为自己的车辆买足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免发生保险无法覆盖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减轻自身风险。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