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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携犬乘电梯致邻居受伤 法院判决饲养人须担责

2024-06-16 18:52 作者: 吴丽芬 来源: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45811 次阅读

近年来,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拉布拉多犬的饲养人徐某赔偿原告胡某及其母亲石某共计3900元。

2023年10月20日傍晚,13岁的胡某乘坐小区电梯下楼时,被徐某的孩子(9岁)牵引的大型犬拉布拉多无故在电梯内咬伤右手拇指和左胸前部位。胡某走出电梯及时将情况告诉正在楼下的母亲石某,石某见状上前询问徐某的孩子,不料拉布拉多犬将其左手臂咬伤并导致其腿部摔伤以及上衣裤子破裂。事后,徐某支付母女二人狂犬疫苗费、诊疗费用等2900元,对于二人产生的其他损失和伤害,其表示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石某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拉布拉多犬系大型犬,徐某对饲养的犬只未采取安全措施并任由未成年人牵领出入电梯,造成原告胡某、石某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衣服损失100元等共计39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饲养宠物伤人事件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更是日益凸显。公民拥有养犬的自由,但必须依循有关法律规定,不在居民区饲养烈性犬;不让未成年人及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带入公共场所;要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尽到对所养犬只的管理和看护义务,自觉尽到看护管理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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