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才去买保险,购买保险时间与事故发生在同一天,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2年3月,张某从他人那里购买了一辆轻型栏板货车。2022年4月6日15时10分,张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邓州市某路段南段处,撞到驾驶电动车横过马路的李某,致使李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联系原车主询问车辆投保情况,原车主告知其该车辆已过保险期。经“高人”指点,张某在等待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通过手机向某保险公司提起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申请,并交纳了投保费用,迅速完成了投保事宜。
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受伤的李某在先后被送往邓州市某医院和郑州某医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12万余元。2023年2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张某缺席,保险公司答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庭审后,承办法官发现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而卷宗中记载的事故发生时间为2022年4月6日15:10时(仅比保险缴费时间早不到一小时)。依据卷宗证据,事故发生时间未在保险期间。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与投保时间比较接近,法官详细询问了张某和保险公司,并仔细调查了张某投保的全过程材料,保险公司在配合法院调查过程中也查明了张某投保的时间确实为事故发生后,不在保险期间内,于是拒绝了李某的赔偿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法官提醒张某的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已经脱保,但其仍然驾驶该车辆出行,出了交通事故才想起来购买保险来转嫁责任,这种投机行为显然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不少车主买的二手车过完户之后,常会忽略车辆的保险、税费等问题。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使用车辆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且最好同时根据自己的用车情况补充购买必要的商业险。如果车辆脱保,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驾车上路,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可能要面临高额的赔偿费用和其他法律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