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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28年未追还无法追回借款

2024-06-16 18:52 作者: 晏可慧 来源: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45279 次阅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到期后,28年间借款人迟迟未还款,出借人亦未主动索要,借款还能追回么?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甲(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来法院起诉与被告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小甲提供的主要证据是被告小乙与其丈夫小丙签名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甲现金二万五千元整,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还清。如超过一天罚款壹仟元。一九九六年二月四日借款人:小乙小丙”。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怠于债务,导致原告25000元欠款无法要回,严重损害自身利益。被告则提出,原告所持借条时效已过,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持借条为被告于1996年2月4日出具,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当年的2月10日还清,至今已逾2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原告在长达20多年时间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了最长的保护期20年,被告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法院依法不予保护。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财产关系、方便证据搜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不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要注意主张权利的时间限制,可以通过各种法律途径向对方主张权利,避免“过期作废”。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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