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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贷款转贷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2024-06-16 18:52 作者: 杜雨思 来源: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49174 次阅读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限期内返还原告钟某实际借款本金2.9万元,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是朋友,被告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钟某借款,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银行贷款3.3万元以现金方式提取后,扣除了4000元好处费后将剩余部分2.9万元出借给被告。同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款为3.3万元的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是自有资金。原告出借的3.3万元借款均为向银行贷款所得,而后又将贷款出借给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案涉借款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因该借贷关系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该案实际借款金额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案中,虽然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3.3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借款时已预先扣除了4000元好处费,故法院认定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2.9万元。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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