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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享有遗产继承份额

2024-06-16 18:52 作者: 顾建兵 吉雨鑫 来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45652 次阅读

父亲去世后,儿子起诉与父亲同居十几年的老太,认为房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要求老太搬离。共同生活期间,老太十年如一日悉心照顾患病的老汉,只因为缺了一纸结婚证,她就不能享有继承份额和居住权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儿子小张已经成年。2008年3月开始,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刘老太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老汉一人。

2010年初,张老汉患尿毒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也是由刘老太签字。2021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刘老太因别无居所,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张老汉共同生活的房屋内。

2021年5月,小张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小张陈述张老汉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张老汉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小张名下。

2023年初,小张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刘老太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老汉同居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她认为,张老汉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生活,自己对张老汉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与张老汉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有。小张在父亲病故后,私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小张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小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小张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若经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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