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农村大龄单身男青年,女方罗某离婚在家。2023年4月,李某与罗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3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同外出务工,并于2023年9月17日回农村老家举办了婚礼。其间,李某家庭支付彩礼2万余元,罗某家庭也陪嫁电器、被褥等物品。
2024年3月1日,罗某在家期间突发疾病,李某母亲将其送入普通医院治疗。后因其精神异常,经由医生联系,李某母亲将其送入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经查,罗某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10余年,但在婚前未将自己患病情况告知李某。法院经审理后对二人的财产及彩礼部分达成了调解,并判决撤销李某与罗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罗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如实告知李某,现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该疾病足以影响李某是否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足以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李某在知道罗某患有精神疾病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是不适用调解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但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