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接某公司举报,其从辽宁省黑山县某种子公司购入的高粱种子种植后发芽率低、出苗数少。经江山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与黑山县某种子公司签订高粱种植回收订单合同,约定黑山县某种子公司以40元/公斤的价格向其销售高粱种子1万公斤,收获后以2.6元/公斤回购。经抽样送检,涉案高粱种子为伪劣种子。至案发时,该公司已组织在江山市7个乡镇种植涉案高粱种子4475亩,受害农户近百户。经江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组织田间鉴定,受害人田间损失与种子质量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江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江山市公安局。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涉案种子并非黑山县某种子公司生产,而是贵州省仁怀市刘某使用高粱成品粮冒充,其生产销售的假种子共计3.41万公斤。2024年1月,刘某被江山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件警示
近年来,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推介新产品为名,绕开依法需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向农户兜售高粱、甜菜、中药材、食用菌等非主要农作物假劣种子。特色种植领域通常有一定技术门槛,农户种植前应学习了解相关种植专业知识,涉及技术问题可以向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有关部门咨询,发现明显偏离技术常识和市场规律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签订订单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涉及种子质量、种植要求、技术服务频次和方式、回购产品质量标准和判定依据的约定是否清晰,防止签订明显不合理减轻或免除企业责任、加重农户责任、排除或限制农户索赔权等权利的合同。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