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8周岁的在校生艾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平台直播协议。该协议除对艾某网络直播的内容予以约定外,还对艾某的姓名使用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予以了长达10年的约定,并且约定如有违约,艾某最高需要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因合同超出了艾某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也没有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判决该协议自始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艾某生于2001年9月。2019年6月,艾某作为乙方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乙方单方面无故解除该协议或者怠于履行该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最高30万元的违约责任。
2022年11月,某文化传播公司意外发现艾某使用自有账号开展合同禁止的直播行为。该公司立即到某公证处申请对艾某名下的两个抖音号进行直播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进一步取证。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双方协议,并要求艾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9年6月,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艾某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签订时某文化传播公司明知艾某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某文化传播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未体现艾某的监护人对独家合作协议的同意、追认;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协议约定的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也不是与艾某年龄、社会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认定独家合伙协议自始无效。
对于某文化传播公司请求艾某向其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在校生艾某在当时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某文化传播公司有向艾某的法定代理人征询意见。某文化传播公司存在过错,故法院不予支持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请艾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法官说法
该案中,案涉的独家合作协议未经被告艾某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法院认定该独家合伙协议自始无效。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可能对其价值观、行为习惯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损害,但有的直播平台为了博取流量,赚取不法利益,避开监管与未成年人签约直播,因此,应当落实好强制实名认证,多方协同加强监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