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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货视频推广效果差,商家要求退费获支持

2024-08-01 11:55 作者: 张任泊 刘双 来源: 双峰县人民法院 50275 次阅读

近年来,电商行业蓬勃发展,因直播带货引起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出现,比如签约推广销售额达不到预期、交易保证金索要困难、带货商品货不对板等。遇到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能否要求推广方退费?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要求某传媒公司退还吴某经营店铺在抖音平台的运营推广费用1.8万元。

吴某经营一家店铺,他在刷抖音时发现,一些同类型店铺通过抖音平台推广后销售量增长较快,于是找到长沙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吴某所经营店铺在抖音平台上的运营与推广。在签订协议时,某传媒公司承诺在其运营推广下,平均每日可增加营销额数百元,吴某支付推广费用2万余元。

运营数月后,吴某发现,某传媒公司制作的带货视频质量不高,大部分视频需要优化后才能通过平台审核,在推广引流方面,该公司带货视频的浏览、点赞、转发、评论等数据都不尽如人意。与某传媒公司合作期间,吴某总共只赚了200元左右。而且吴某还发现,某传媒公司在2023年6月办理了简易注销手续,吴某与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只有微信联系方式,在通过微信协商退款事项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并支付报酬的核心目的是为自己所经营的店铺增加营业额,从原告吴某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带货视频所带来的实际收益确实不明显,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所作出的承诺有着很大差距,这种情况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被告某传媒公司所制作的视频质量优劣难以量化,经修改优化后虽然能在相关平台播放,但是其为原告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确实不明显,故而被告应当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诉前和解,某传媒公司退还吴某1.8万元,吴某就该案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

如今,市面上衍生出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代运营推广的服务企业,商家在委托服务企业代为推广宣传产品的也日益增多。商家要充分认识到,带货视频等电子产品与实物产品的不同之处,在签订网络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应就履约成效进行详细约定,并且对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划分,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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