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直播带货日益盛行的当下,部分网民想学直播带货赚钱,由于该工作专业性较强,衍生出部分传媒公司提供直播带货培训服务,导致部分盲目跟风的网民报名参加培训。那么,网签合同后却反悔,是否可以要求提供培训服务方退款?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邓女士喜欢在抖音平台发布抖音视频,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抖音与邓女士取得联系并协商视频带货事宜,表示可以指导邓女士具体操作,之后便提供了一些视频供其学习及线上指导。经过双方的多次交涉,双方达成了口头合作意向后,邓女士便于2023年3月16日下午4时10分向某传媒公司转账7688元,作为加入视频带货的服务费用。
随即,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便向邓女士线上发送了《短视频带货达人服务协议》,协议约定:1.某传媒公司有偿为邓女士提供与直播运营相关的短视频带货达人服务;2.某传媒公司所提供的短视频带货达人服务期限自某传媒公司通知邓女士服务开通之日起30天……2023年3月16日晚上7时40分,双方通过网签的方式签订服务协议。
协议签订后十多分钟,邓女士便以家人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协议,但被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签订的协议已上报公司,不可解除。此后,邓女士一方面与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要求解除协议并退款,一方面参加某传媒公司组织的培训,后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同时,某传媒公司以邓女士单方解除协议为由拒绝退款,并要求邓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案中,邓女士在协议上签字以前即接受了某传媒公司的培训学习,并在与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达成口头协议后向其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某传媒公司也接受了该费用,虽然此后邓女士反悔,要求解除《短视频带货达人服务协议》,但在某传媒公司表示不同意之后,邓女士又接受了被告的进一步培训服务,并要求被告邮寄纸质协议文档,视为其对协议的再次确认和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现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邓女士称签订该协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根据聊天记录来看,在签订该协议之前,双方有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与交流,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某传媒公司对邓女士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法院依法驳回了邓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条款等,在确认合同内容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方可签署自己的名字。同时,应注意检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签订电子合同时,选择靠谱的第三方电子平台,可以保证签订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且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确保签约双方的真实身份,并防止文件被篡改。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