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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如何定性人口贩卖?

2025-01-17 09:49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1 次阅读

针对妇女儿童的贩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显然,这两个犯罪的被害人,不包括成年男性。那么,如果拐卖成年男性,该当何罪呢?

这里简单讨论贩卖人口犯罪的立法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曾经规定过拐卖人口罪,无论男女,都可以成为此罪的对象。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拐卖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该决定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将法定刑提高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6种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该决定首次增加了收买型犯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决定出台之后,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谓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如果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依然能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我国在1997年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1997年刑法保留了1991年《严惩拐卖决定》的相关规定,但废除了拐卖人口罪,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这可能就会出现法律漏洞,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还没有找到买家即被抓获,按照1979年刑法规定,构成拐卖人口罪,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按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却可能不构成犯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调整到10年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明知他人实施前款(强迫劳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如果拐卖男性强迫其从事电诈,即便只有拐骗行为,还没有实际出卖,也应以既遂论处,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平。无论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了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就应该构成强迫劳动罪。

然而,虽然以招工为名,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可以构成强迫劳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拐卖男子的目的,不是强迫劳动,而是器官移植、卖血等其他目的;如果还没有故意伤害、强迫卖血的实行行为,也未剥夺人身自由,就只能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强迫卖血罪的犯罪预备;即便处理,其刑罚也明显低于原来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拐骗妇女卖到境外强迫劳动,这是构成拐卖妇女罪,还是强迫劳动罪,也值得研究。人们一般认为,拐卖妇女,通常是卖给他人做老婆,但现在也有不少卖去做劳工,甚至强迫卖淫的。这其实也是一种出卖行为,按照拐卖妇女罪来定,刑罚会更重。因为它的起点刑是5~10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如将被拐妇女卖到境外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是,将男性卖到境外强迫劳动,只能按照强迫劳动罪定罪,一般只能判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最高只能判到10年。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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