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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不可取

2025-02-10 09:16 作者: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来源: 7248 次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后,彼此之间敌对、赌气,有时会失去理智,出现“抢娃”大战。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最高法明确表示,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

《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

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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