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张某入职武汉一家团购公司,月工资16000元。双方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6天,周日休息1天。
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但张某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同年11月,张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申请了劳动仲裁。因对部分仲裁裁决不服,2023年3月,张某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共计8万元。
庭审中,张某认为,从2021年7月到离职前,自己一直是24小时待命工作,下班后仍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最晚时工作到凌晨两点;公司还会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休息和生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在工作群里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不存在加班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就业形态、用工形式、用工方式不断更新,司法审判也在与时俱进。隐形加班的认定,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场所工作而否定其加班事实,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以及是否占用了休息时间来判断。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或构成隐形加班。
该案中,劳动者存在利用休息时间微信回复工作相关问题,该回复不仅仅是简单沟通,需要对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耗时耗力,应当认定属于加班。又因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加班情况,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酌定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除了工作时间上“007”(指上班时间从0点到0点,一周七天上班)“996”(指上班时间从早上9点到晚上9点,一周工作6天)之外,很多劳动者苦于回复微信消息这些隐形加班形式已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劳动者迫于生存、发展,没有明确反对,只有少部分劳动者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不会评判劳动者拒绝或者忍受隐形加班是否正确,这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但该案以司法裁判的方式提醒用人单位要规范用工行为,重视和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加班时,应当及时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用。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