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拆分,要求转岗,变相降薪。收到辞退函前,公司的一套“组合拳”,让陈晗(化名)隐约感觉到,“离被辞退的日子不远了”。
此前,陈晗已经历两次互联网大厂裁员,“都是很体面的告别”。可这次,点开邮件那一刻,她不禁气笑了。邮件大意是,她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多次早退1分钟,公司将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理由,陈晗觉得很荒诞,无法接受。“不蒸馒头争口气”,她决定和公司“硬刚到底”。这便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劳动争议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陈晗最终成功依法维权。
多次早退一分钟遭辞退
陈晗的维权路,始于2022年12月6日。那天,公司通过邮件向她发送了辞退函,上面写明:陈晗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陈晗于2022年2月21日到这家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当天,陈晗还签署了《〈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并愿意按照该制度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处罚。
《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载明:“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至12∶00,13∶30至18∶00。”“未经审批同意,在上班时间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须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资源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公司监控显示,辞退函中载明的5次早退1分钟行为,均为陈晗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在这家公司里,曾有数名员工因相同理由相继被辞退。而这样的理由,陈晗无法接受。离职前,她与公司据理力争,双方不欢而散。
陈晗介绍,公司有400多名员工,中午吃饭时间紧张,很多员工在下楼时会留1分钟左右时间在等电梯时用手机打卡,“公司是默许这种行为的,从来没有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陈晗感到被“背刺”了。
2022年12月8日,陈晗向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在2022年2月21日至1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调休未休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等。
在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陈晗诉求的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须支付陈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有关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该案中的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怎样去平衡企业的自主管理权限和保护劳动者权利。
“刚开始,我们内部对这个案子展开了激烈讨论。”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判员焦质成坦言,争论的焦点在于:一方面,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该严格遵守;另一方面,如果规章制度太过于严苛,明显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如何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现在是提前1分钟,如果以后提前两分钟甚至10分钟早退,又该怎么办?”焦质成提出了他心中的担忧。
经过反复思考,焦质成在判决书中认定,原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告陈晗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要相互协作。劳动者要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关心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发展;用人单位也必须关心、爱护劳动者,体谅劳动者的困难和需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设置、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秉持“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后手段”的理念。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且公司缺乏一套合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渐进性的处罚方式来规范此类行为,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此外,公司应支付陈晗绩效奖金和加班工资等。
作出上述判决,焦质成还有更深的思量:一旦认定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效益不好的情况下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导致用人单位倒查考勤。在他看来,这种做法一旦得到法院判决书的支持,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
在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愿意协商,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只要用人单位依法管理,法院也会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不会一味偏向劳动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晗依法获得了赔偿。
法官提醒
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该案中,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被告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另外,按照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并按月审查劳动者的出勤情况,但此前公司从未向被告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据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在仲裁中主张的金额17587元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劳动法不是简单地偏向劳动者,而是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公平公正,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针对早退等轻微违规行为,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采取设置全勤奖或者进行适当处罚的方式进行规范。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