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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村民考取公务员将丧失村集体成员身份

2024-07-18 01:31 作者:科普湖南 来源: 6713 次阅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丧失和例外情况作了细化规定,将于2025 年5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优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将“农村居民” 修改为“居民”,以涵盖“村改居” 后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保留的情况。修改后的定义为:户籍在农村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法明确了成员确认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确认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此前,关于“考取公务员后是否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讨论引发热议。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该法也规定, 因成为公务员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那么,村民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或者聘任制公务员,是否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近日作了解释,国家立法宜保持适当的包容性, 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统一规定,可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与一般公务员存在较大差别,不宜从法律上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一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此类公务员作了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人员一样,是否丧失成员身份,法律不作统一规定,可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妇女出嫁后的身份确认问题,该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初审:田文娟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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